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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手邁進 104 董事會報告 (ix) 股份附帶權利 於所授出股份配發及發行或轉讓予承授人之前,承授人不享有有關股份所涉及的權利,包括與該等 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分派有關的權利。 (x) 公司事件 x.i. 倘: (a) 倘向全體股份(或除要約人及╱或任何由要約人控制的人士及╱或任何與要約人聯合 或一致行動之人士以外之所有股東)提出全面收購要約(不論以併購要約、股份購回要 約或計劃安排或類似之其他方式),則本公司將竭力促使該要約延展至所有承授人(按 相同條款並作必要調整,並假設彼等將成為股東)。倘按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獲批准之 有關要約,成為或宣佈為無條件,則獎勵將按下文第x.ii.段於董事會列明之日期全部或 部分歸屬。尚未歸屬之獎勵之所有部分將即刻失效;或 (b) 倘本公司向其股東發出通告召開股東大會,以考慮或酌情批准本公司自願清盤的決議 案或法院頒佈將本公司清盤之命令,本公司須於通過決議案或頒令當日向所有承授人 發出有關通知。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任何尚未歸屬獎勵之部分將於緊接有關決議案 通過前全部或部分提前歸屬(於承授人通知內列明),則承授人將與股東享有同等權利, 可於清盤時自可分派資產中收取款項,金額相當於就上述選擇所涉及股份應收取之款項。 任何並未提前歸屬之獎勵的部分將即刻失效; (c) 倘根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經不時修訂)或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不時修訂)(「公 司法」),本公司及其股東或債權人就本公司重組或與任何其他一間或多間公司合併的 計劃而建議訂立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則本公司須於向本公司全體股東或債 權人寄發大會通告以審議有關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同日,向所有承授人發出 通知(連同有關本第x段條文存在之通知),尚未歸屬獎勵的任何部分隨即可於緊接相關 法院就審議該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指示召開會議日期前一日的任何時間全 部或部分提前歸屬。待有關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生效後,所有獎勵(以尚未提 前歸屬者為限)將即刻失效。董事會將竭力促使因第x.i(c)段項下之獎勵歸屬(或其任何 部分)而發行之股份將就有關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言,構成本公司於有關 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生效日期之已發行股本之一部分,而該等股份於所有方 面將受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或安排所規限。倘因任何理由有關債務重組協議或債 務償還安排並未獲相關法院批准(不論是根據提呈予法院之條款或按有關法院可能批 准之任何其他條款),則承授人之權利將自法院發出有關命令之日起全面恢復,且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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