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R Group IR 2023 eBook CH

攜手邁進 3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ii) 可參與之人士 合資格參與長期獎勵計劃之人士包括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已或將為本集團作出貢獻之本公司或其附 屬公司之僱員、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及服務供應商(指一直並持續向本 集團在其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有利其長遠增長的服務的個別顧問、個別獨立承包商或個別自僱顧問, 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建築、物業管理、設計、房地產代理、業務整合及業務轉型服務(惟不包括配售 代理或就集資、合併或收購提供顧問服務的財務顧問及提供鑒證服務或須公正客觀地提供服務的專 業服務供應商(例如核數師或估值師)))(「參與者」)。參與者可由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接受長期獎勵 計劃項下之獎勵(定義見下文)。接納根據長期獎勵計劃授出獎勵(「獎勵」,根據長期獎勵計劃授予 參與者的受限制股份單位及╱或績效股份單位獎勵,倘為績效股份單位(「績效股份單位」),即根據 長期獎勵計劃及相關授出函件所載若干條款及條件(包括基於績效之歸屬條件)收取股份(或現金款項) 之或然權利;受限制股份單位(「受限制股份單位」),即根據長期獎勵計劃及相關授出函件所載若干 條款及條件(包括基於績效之歸屬條件)收取股份(或現金款項)之或然權利)之要約之每一名參與者 為「承授人」。 (iii) 管理 長期獎勵計劃將由董事會(或董事會正式授權之委員會)管理。董事會就長期獎勵計劃或其詮釋或影 響所產生之所有事項作出之決定為最終決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本公司亦可委任一名專業受託人協助管理及歸屬獎勵。在公司法及《上市規則》允許的範圍內:本公 司可:(a)向受託人配發及發行股份,於授出之獎勵歸屬前將由受託人持有,及於歸屬後,則用於償 付獎勵;及╱或(b)指示及促使受託人於市場購入股份,以便於歸屬時償付獎勵。在公司法的允許範 圍內,本公司將以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的任何方式為受託人提供足夠資金,以使受託人能夠履行其 有關管理及歸屬獎勵的責任。 (iv) 期限 長期獎勵計劃將於採納日期起計十年有效,於該期間後,概不得授出任何獎勵,但長期獎勵計劃之 條文將於可令任何已授出獎勵歸屬的範疇內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十年期間授出之獎勵將於期限結 束後根據其授出條款繼續有效。 (v) 授出獎勵 董事會可按其不時釐定之形式發出通知(「授出函件」)向參與者授出獎勵,要求參與者承諾按授出條 款持有獎勵,並受長期獎勵計劃條款及條件約束。授出函件須訂明(其中包括)任何歸屬條件、相關 歸屬時間表及適用歸屬日期。本公司可要求承授人向本公司匯款1.00港元(或董事會可能規定的其他 等值貨幣)作為授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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