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R AR 2019 CN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42 集思廣益 2.4 重大會計政策概要(續) 投資物業 投資物業包括持作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之已落成物業及在建或重建物業(包括持作使用權資產 之租賃物業股權( 2018 年:經營租賃項下之租賃物業))。投資物業初步按成本(包括交易成本)計量。交易 成本包括轉讓稅項、法律服務的專業費用及使物業達到可經營所需狀況的最初租賃佣金。倘達到確認標準, 賬面值亦計入於成本產生時替代現有投資物業一部分的替代成本。 於初始確認後,投資物業按公允價值列賬。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於產生年度計入損益。 投資物業乃於其出售或永久撤離使用且預期自其出售並無任何未來經濟利益時終止確認。停用或出售投 資物業的任何損益於停用或出售年度於損益確認。 僅在停止自用或開始經營租賃的證據顯示用途改變時,方向投資物業作出轉撥。 持作出售之非流動資產及出售組別 倘非流動資產及出售組別的賬面值主要透過銷售交易而非持續使用收回,則歸類為持作出售。在此情況下, 資產或出售組別須可按其現狀即時出售,惟須符合出售該等資產或出售組別的慣常條款及出售須具十分 把握。所有分類為出售組別的附屬公司資產及負債重新歸類為持有出售,而不論本集團於出售後有否保 留其前附屬公司的非控股股權。 分類為持作出售之非流動資產及出售組別(投資物業及金融資產除外)以其賬面值及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以 較低者為準)計量。分類為持有待售的物業、廠房及設備與無形資產不予折舊或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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