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R AR 2019 CN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53 ESR 年報 2019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4 重大會計政策概要(續) 所得稅(續) 遞延稅項資產乃就所有可扣稅暫時差額、結轉未動用稅項抵免及任何未動用稅項虧損的結轉而確認。如 果可能有可供動用可扣稅暫時差額、結轉的未動用稅項抵免和未動用稅項虧損的應課稅溢利,則會確認 遞延稅項資產,但以下情況除外: • 與可扣減暫時差額有關的遞延稅項資產乃因初始確認在一項並非業務合併的交易中的資產或負債 而產生,並於交易時並不影響會計利潤及應課稅損益 ;及 • 就與於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有關的可扣稅暫時差額而言,遞延稅項資產僅 於暫時差額於可見將來有可能撥回以及將有應課稅溢利以動用暫時差額以作對銷的情況下,方予 確認。 遞延稅項資產的賬面值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進行檢討,並於不再可能有足夠應課稅溢利以動用全部或部分 遞延稅項資產時作出調減。未確認的遞延稅項資產於 2019 年 12 月 31 日重新評估,並於可能有足夠應課稅 利潤以收回全部或部分遞延稅項資產時予以確認。 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乃按預期適用於變現資產或清還負債期間的稅率,根據於年末已頒佈或實際上已頒 佈的稅率(及稅法)計算。 當且僅當本集團有合法可執行權利對銷即期稅項資產與即期稅項負債,且遞延稅項資產與遞延稅項負債 涉及同一稅務機關對同一應課稅實體或於各未來期間預期有大額遞延稅項負債或資產需要結算或清償時, 擬按淨額基準結算即期稅項負債及資產或同時變現資產及結算負債之不同應課稅實體徵收之所得稅,則 遞延稅項資產與遞延稅項負債可予對銷。 政府補助 倘可合理保證將獲得補貼及將符合所有附帶條件,則按公允價值確認政府補貼。倘該補貼與一項開支項 目有關,則於擬用作補償之成本支銷期間有系統地確認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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