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R AR 2019 CN

管理層亦已委聘專業顧問公司協助本集團評估本集團的風險管理框架。本集團正在實施顧問公司的建議,以改善風險 管理系統。於 2020 年 3 月舉行的上一次審核委員會會議上,審核委員會已檢討企業風險管理框架及方法,該框架及方 法為釐定適當的風險應對措施及本集團面臨的風險提供可靠基準。 本公司已採納披露控制政策,為董事、高級管理層及僱員提供有關處理及發放內幕消息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VA 部內幕消息條文及上市規則回應查詢的一般指引。 於有關期間後,董事會於 2020 年 3 月 21 日舉行的董事會上檢討本集團於報告年度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成效。 有關檢討涵蓋所有重大監控,包括財務、營運、技術及合規監控。董事會已收到管理層就該等系統的有效性及充足性 的確認,並信納有關確認。 內部審核 本公司的內部審核部門提供有關本公司所採納的足夠及有效內部監控環境是否存在的獨立鑒證。該部門向審核委員會 直接匯報,而當履行有關職責時,內部審核部門可自由及不受限制地查閱本公司的資料及接觸本公司的管理層。內部 審核部門採納一項以風險為基礎的審核方法,以檢討及監察本集團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是否足夠及有效。審核 委員會每年討論及批准內部審核計劃,並定期向審核委員會匯報主要審核發現的概要、建議及補救措施。內部審核部 門的調查結果及相關部門同意執行的措施將構成董事會評估本集團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一部分。 股東權利及投資者關係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 64 條,一名或以上於提出要求日期持有不少於本公司有權於股東大會上投票的繳足股本十 分之一的股東可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項的要求應 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或公司秘書提出,並送交至本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68 號萬宜大廈 2406-07 室),該大會應於提出該要求後兩個月內舉行。如董事會在提出請求日期起計 21 日內未有如期召開有關會議, 則請求人(或多名請求人)可用相同方式自行召開會議,且請求人因董事會未有召開會議而招致的所有合理開支,須由 本公司償付請求人。 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決議案 有意提呈決議案的股東可根據上述組織章程細則第 64 條向本公司提出要求召開股東大會。 決議案的書面通知連同股東的詳細聯絡資料須送交至本公司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68 號萬宜 大廈 2406-07 室),並將決議案副本送交至本公司的香港證券登記處。 向董事會提出查詢 股東可向董事會提出書面查詢及關注,並隨附詳細聯絡資料,送交至本公司香港主要營業地點(地址為香港中環德輔 道中 68 號萬宜大廈 2406-07 室),註明收件人為董事會或公司秘書。本公司於一般情況下不會處理口頭或匿名查詢。 組織章程細則文件 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於 2019 年 10 月 12 日獲採納,並於上市日期生效。於有關期間,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並無變動。 66 集思廣益 企業管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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