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報告 104 再創高峰 (d) 倘參與者與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僱傭關係以下列方式終止:(a)於授出日期起計 三個月內自願辭任;(b)嚴重違反其僱傭協議或嚴重違反其不披露承諾;或(c)其嚴重行為不 當,購股權將即時失效及不可行使。倘參與者因裁員或被解僱(非即時解僱)而不再為本公 司僱員,則購股權可在於僱佣關係終止起計三個月內歸屬的情況下行使。(「解僱或終止僱 用的影響」) (e) 參與者在任何情況下(上文「身故、退休、受傷及殘疾時的權利」及「解僱或終止僱用的影響」 所述者除外)不再為合資格人士當日; (f) 倘本公司向其股東發出通告召開股東大會,以考慮或批准本公司自願清盤的決議案(以已歸 屬者為限),則購股權可於㊒關決議案獲通過或否決或大會無限期押後(視乎決議案獲通過 而定)前随時行使(以已歸屬者為限)。倘本公司由法院清盤,在購股權已歸屬且法律允許 的情況下,購股權可於清盤指令發出後一個月內行使,之後将失效。倘清盤的目的為進行 重組或合併,則該分条款並不適用。(「清盤權利」) (g) 在上文「清盤時的權利」一段的規限下,通過本公司自願清盤的有效決議案(惟就重組或合 併而清盤則除外); (h) 在上文「清盤時之權利」一段之規限下,於法院頒令本公司清盤後一個月屆滿(惟清盤之目 的為重組或合併則除外); (i) 參与者宣佈破產; (j) 參与者轉讓、出讓、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購股權,惟違反KM ESOP僱員持股計劃条款者 除外; (k) 董事會認為所施加的任何行使条件不再符合時;或 (l) 身為股東的參与者:(A)被視為無法或承認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或(B)參与者嚴重違反組織章 程細則的条文,而該等条文無法補救,或該等条文可補救但於該等嚴重違反發生後30日內 仍未補救。 (vii) 行使購股權前必須持㊒購股權之最短期限 在KM ESOP僱員持股計劃其他条件均已滿足的情況下,已授出購股權須於董事會可能釐定的期間 及KM ESOP僱員持股計劃歸屬時間表所載期間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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