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報告 110 再創高峰 (xii) 身故或健康欠佳時的權利 倘相關僱員身故或因健康欠佳而不再受聘於本公司或其聯屬公司,則截至終止聘用當日已歸屬的 相關購股權可以行使。 (xiii) 達成債務重整或償債安排時的權利 倘法院批准本公司与其股東之間的債務妥協或債務償還安排,惟根據本節下文「重組或合併時的 權利」一段不得行使購股權,則購股權可於法院批准債務妥協或債務償還安排日期前最多20日及 六個月期間內行使。 (xiv) 清盤時的權利 倘本公司向股東發出通知召開股東大會,以審議或批准本公司自願清盤的決議案,已歸屬之購股 權可於㊒關決議案通過或被否決或會議無限期延後之前任何時間行使(視乎決議案是否通過)。倘 本公司由法院清盤,在購股權已歸屬且法律允許行使的情況下,購股權可於清盤指令發出後一個 月內行使,之後将失效。倘清盤的目的為進行重組或合併,則該分条款並不適用。 (xv) 重組或合併時的權利 倘本公司權益股本出現變動或本公司進行任何整合、兼併或合併,董事會可调整一級僱員持股計 劃的条款或尚未行使購股權的購股權價格,自相關事件日期起生效,使購股權所涉及股份的價值 等於緊接事件發生前股份的價值;行使購股權的應付行使價将与緊接事件發生前相同。㊒關调整 不得将購股權價格下调至低於股份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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