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報告 113 E S R 年報 2 0 2 1 (viii) 授出購股權 本公司将以函件或董事會可能時間釐定之㊒關形式向參与者授出購股權要約,其中須訂明相關購 股權之股份数目、認購價、任何条件(包括但不限於強制規定任何績效目標及╱或歸屬範圍)、授 出要約的期間、購股權使用日期(須為要約日期起28日內(「接納日期」),並進一步要求參与者承 諾按授予条款持㊒購股權,並受計劃条文所約束。㊒關要約僅涉及㊒關參与者個人而不得轉讓。 當本公司於相關接納日期或之前接獲承授人妥為簽署之函件覆本或其他屬於接納授出購股權要約 之形式,連同以本公司為收款人之1.00港元(或董事會可能規定的其他等值货幣)匯款(作為所授 購股權之對價)時,購股權即視作已授出及接納並已生效。 任何要約均可就低於其所提呈發售之購股權数目獲接納,惟所接納購股權涉及的股份須為可買賣 之一手股份或其完整倍数。如果於向相關选定參与者發出載㊒要約之函件當日後20個營業日內要 約未獲接納,則視為已不可撤銷地被拒絕。 (ix) 行使購股權的期限 在不違反授出購股權之条款及条件的情況下,承授人可通過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行使全部或部 分購股權,董事會藉此說明所行使購股權及所行使購股權所涉及的股份数目。 (x) 期限 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自採納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日期起計10年內㊒效及生效。於本 報告日期,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的剩餘年期約為7年及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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