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報告 115 E S R 年報 2 0 2 1 (ii) 可參与之人士 合資格參与長期奖勵計劃之人士包括董事會全權酌情認為已或将為本集團作出貢獻之本公司或其 附屬公司之僱員、執行董事及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代理或顧問(「參与者」)。參与 者可由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接受長期奖勵計劃項下之奖勵。接納根據長期奖勵計劃授出奖勵(「奖 勵」,根據長期奖勵計劃授予參与者的受限制股份單位及╱或績效股份單位奖勵,倘為績效股份 單位,即根據長期奖勵計劃及相關授出函件所載若干条款及条件(包括基於績效之歸屬条件)收取 股份(或現金款項)之或然權利;受限制股份單位(「受限制股份單位」),即根據長期奖勵計劃及相 關授出函件所載若干条款及条件(包括基於績效之歸屬条件)收取股份(或現金款項)之或然權利) 之要約之每一名參与者為「承授人」。 (iii) 管理 長期奖勵計劃将由董事會(或董事會正式授權之委員會)管理。董事會就長期奖勵計劃或其詮釋或 影響所產生之所㊒事項作出之決定為最終決定,對各方均具㊒約束力。 本公司亦可委任一名專業受託人協助管理及歸屬奖勵。在公司法及《上市規則》允許的範圍內:本 公司可:(a)向受託人配發及發行股份,於授出之奖勵歸屬前将由受託人持㊒,及於歸屬後,則用 於償付奖勵;及╱或(b)指⽰及促使受託人於市場購入股份,以便於歸屬時償付奖勵。在公司法的 允許範圍內,本公司将以董事會全權酌情決定的任何方式為受託人提供足夠資金,以使受託人能 夠履行其㊒關管理及歸屬奖勵的責任。 (iv) 期限 長期奖勵計劃将於採納日期起計十年㊒效,於該期間後,概不得授出任何奖勵,但長期奖勵計劃 之条文将於可令任何已授出奖勵歸屬的範疇內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十年期間授出之奖勵将於期 限結束後根據其授出条款繼續㊒效。 (v) 授出奖勵 董事會可按其不時釐定之形式發出通知(「授出函件」)向參与者授出奖勵,要求參与者承諾按授出 条款持㊒奖勵,並受長期奖勵計劃条款及条件約束。 (vi) 時間限制 本公司於發生價格敏感事件後或作出影響價格敏感事件之決定後,本公司不得向任何參与者授出 任何奖勵,直至該價格敏感資料已按《上市規則》的規定公佈或披露。具体而言,本公司於緊接以 下各項(以較早者為準)前一個月起: (a) 董事會就批准本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業績(無論《上市規則》規定 与否)的會議日期(即根據《上市規則》最先知會聯交所的日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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