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報告 123 E S R 年報 2 0 2 1 獲准許的彌償条文 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第191条,本公司當時的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及當時就本公司任何事務行事的受託人 (如㊒)以及彼等各自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均可從本公司的資產獲得彌償,該等人士或任何該等人士、 該等人士的任何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各自的職務或信託執行其職責或假定職責時因所作出、發生的作 為或不作為而招緻或蒙受的所㊒訴訟、費用、收費、損失、損害及開支,可獲確保免就此受任何損害。除因其 本身欺詐或不誠實而產生或蒙受者(如㊒)外,任何該等人士均毋須就其他人士的行為、待遇、疏忽或過失而 負責,亦毋須為符合規定以緻參与任何待遇或為本公司向其寄存或存入任何款項或財產作保管用途的任何銀 行或其他人士或為本公司賴以投放或投資任何款項的抵押不充分或不足或為該等人士執行各自的職務或信託 時發生的任何其他損失、不幸事故或損害而負責,惟因其本身欺詐、不誠實或罔顧後果而發生者除外。為賠償 本公司及╱或為此目的所指明的董事(及╱或其他高級職員)因㊒關董事(及╱或其他高級職員)或當中任何人 士違反本公司的職責所蒙受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負債及索償,本公司可為本公司或董事(及╱或其他高 級職員)或當中任何人士的利益,提出支付保險費或其他款項作維持保險、債券或其他文據之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已為保障董事而安排適當的董事責任保險。 足夠公眾持股量 根據本公司可公開獲得的資料及就董事所深知,於本年報刊發日期前的最後實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 本總額中至少25%(上市規則規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由公眾持㊒。 審核委員會 本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綜合年度業績已經由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閱。㊒關審核委員會之工作及 其組成之資料載於第67頁之企業管治報告。 核数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自上屆股東週年大會起獲重新委任為本公司核数師)於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擔任本 公司核数師。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已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審核,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於應屆股東週年 大會退任並合資格膺选連任。本公司将於應屆股東週年大會提呈一項決議案以重新委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 本公司核数師。 除另㊒說明者外,上文所提及本年報內其他章節、報告或附註均構成本董事會報告的一部分。 代表董事會 主席 Jeffrey David Perlman 先生 ⾹港,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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