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再創高峰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021年12月31日 2.3 已頒佈但尚未生效的《國际財務報告準則》 本集團並未於財務報表內採納以下已頒佈但尚未生效的新訂及經修訂《國际財務報告準則》: 《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修訂本 引述概念框架1 《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及 《國际會計準則》第28號修訂本(2011年) 投資者与其聯營公司或合資經營企業之間的 資產出售或注資3 《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 保險合約2 《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修訂本 保險合約2,5 《國际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本 負債分类為流動或非流動2,4 《國际會計準則》第1號及 《國际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修訂本 披露會計政策2 《國际會計準則》第8號修訂本 對會計估計的定義2 《國际會計準則》第12號修訂本 与單一交易產生的資產及負債相關的遞延税項2 《國际會計準則》第16號修訂本 物業、廠房及設備:擬定用途前之所得款項1 《國际會計準則》第37號修訂本 虧損性合約一履約成本1 《國际財務報告準則》2018年至 2020年週期的年度改進 《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國际財務報告準則》 第9號、《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随附之說明性⽰ 例及《國际會計準則》第41號修訂1 1 於2022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 2 於2023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年度期間生效 3 尚未釐定強制生效日期惟可供採納 4 作為《國际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訂的結果,⾹港詮釋第5號財務報表呈列-借款人對含㊒即期還款条款㊒期貸款的分类,於 2020年10月修訂,統一相應用詞,惟結論未變 5 作為於2020年10月頒佈的《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之修訂的結果,《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已作出修訂,以延長允許 保險人於2023年1月1日前開始的年度期間應用《國际會計準則》第39號而非《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的暫時豁免 ㊒關預期将適用於本集團的《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的進一步資料載述如下。 《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的修訂本旨在以2018年6月發佈財務報告概念框架的提述取代編製及呈列財 務報表的框架的先前提述,而無需重大改變其要求。該等修訂亦為《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增加確認 原則的例外,實体可參考概念框架釐定資產或負債的構成要素。該例外情況規定,對於單獨而非於業務 合併中承擔且屬於《國际會計準則》第37號或國际財務報告詮釋委員會-第21號的負債及或然負債,採用 《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的實体應分別提述《國际會計準則》第37號或國际財務報告詮釋委員會-第21 號,而非概念框架。此外,該等修訂澄清或然資產於收購日期不符合確認資格。本集團預期自2022年1月 1日起前瞻性採用㊒關修訂。由於該等修訂對收購日期為首次採納日期或之後的業務合併前瞻性採納, 本集團於過渡日期将不會受到該等修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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