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再創高峰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021年12月31日 2.4 重大會計政策概要(續) 公允價值計量(續) 就按經常性基準於財務報表確認的資產及負債而言,本集團透過於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重 新評估分类(基於對公允價值計量整体而言屬重大的最低層級輸入数據),以釐定各層級之間㊒否發生 轉移。 非金融資產減值 倘㊒跡象顯⽰存在減值,或倘需就資產進行年度減值測試(不包括存货、建造合同資產、遞延税務資產、 金融資產、投資物業及非流動資產╱列為持作出售的出售組別),便會估計資產之可收回金額。資產的 可收回金額按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的使用價值与其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兩者的較高者計算,並以個別資 產釐定,除非相關資產並不產生很大程度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組合的現金流量入,在此情況下須就 相關資產所屬的現金產生單位釐定可收回金額。在測試現金產生單位減值時,若公司資產(例如,總部 大樓)的賬面金額的一部分可以在合理且一致的基礎上進行分配,則分配給單個現金產生單位,否則将 分配到最小的現金產生單位組。 減值虧損僅於資產賬面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時確認。評估使用價值時,於税前貼現率将估計未來現金流 量折現至現值,而該貼現率反映市場當時所評估的货幣期間價值及該資產的㊕㊒風險。減值虧損於產生 期間自損益扣除,列入与該已減值資產的功能一緻的同类開支。 於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将評估是否㊒跡象顯⽰過往確認的減值虧損可能不再存在或可能 已減少。如㊒任何該等跡象,則會估計可收回金額。過往確認之資產(商誉除外)減值虧損僅會於用以釐 定該資產可收回金額之估計㊒變時撥回,惟撥回後之金額不得高於假設過往年度並無就資產確認減值虧 損而應有之賬面值(扣除任何折舊)。該減值虧損的撥回於其產生期間計入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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