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R AR 2021 (CN)

150 再創高峰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021年12月31日 2.4 重大會計政策概要(續) 物業、廠房及設備与折舊 物業、廠房及設備(在建工程除外)按成本減累計折舊及任何減值虧損入賬。倘物業、廠房及設備項目歸 類為持作出售或屬於歸类為持作出售之出售組別,則不予折舊而根據《國际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入賬, 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持作出售之非流動資產及出售組別」之會計政策。物業、廠房及設備項目的成本包括 購買價及使資產達到擬定用途運作狀态及地點的任何直接應計成本。 物業、廠房及設備項目投入運作後產生的維修及保養等開支,通常於產生期間自損益扣除。於符合確認 標準的情況下,大型檢測開支撥充為資產的賬面值,作為重置成本。倘物業、廠房及設備之重要部分須 定期更換,則本集團確認該等部分為具㊕定可使用年期之個別資產並相應計提折舊。 折舊乃按每項物業、廠房及設備之估計可使用年期,以直線法将成本撇銷至剩餘價值計算。就此採用的 主要年率如下: 类別 估計可使用年期 估計剩餘價值 汽車 3–5年 10% 機械 20年 0% 租賃改良 1–9年 0% 其他 2–15年 10% 倘物業、廠房及設備項目不同部分的可使用年期㊒別,該項目的成本按合理基準分配至不同部分且個別 進行折舊。至少於各財政年度末會檢討剩餘價值、可使用年期和折舊方法,並在適當情況下作出调整。 初始確認的物業、廠房及設備項目(包括任何重大部分)於出售後或預期使用或出售不會產生未來經濟利 益時終止確認。於資產終止確認年度在損益確認的任何出售或報廢盈虧,按㊒關資產的出售所得款項淨 額與賬面值的差額計算。 在建工程指在建機器,按成本減任何減值虧損列賬而不計提折舊。成本包括施工期間的直接建設成本及 相關借款之資本化借貸成本。在建工程於竣工可使用時重新分类至適當的物業、廠房及設備类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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