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R AR 2021 (CN)

165 E S R 年報 2 0 2 1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2021年12月31日 3. 重大會計判斷及估計(續) 判斷(續) 預扣税的遞延税項負債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税法》,於中國成立的外資企業向外國投資者宣派的股息須繳納10%預扣税(倘中國 與外國投資者所在司法權區訂㊒税務条約,則可按較低預扣税率繳税)。於2021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 月31日,並無就本集團於中國成立的附屬公司及合資經營企業須繳納預扣税的未匯出盈利應付的預扣 税確認遞延税項。於2021年12月31日,概無就源自中國附屬公司的可供分派保留利潤約41,132,000美元 (2020年:20,671,000美元)計提遞延税項撥備,原因是本集團能夠控制撥回暫時差額的期間,且暫時差 額可能不會於可見将來撥回。 釐定遞延税項時,以公允價值計量之投資物業假設可透過銷售或使用收回其價值 於2021年12月31日,已就重估投資物業計提遞延税項負債305,696,000美元(2020年:246,799,000美元)。 本集團釐定該等遞延税項負債乃根據按公允價值列賬之投資物業乃透過使用而非出售收回之假設確認。 更多詳情載於附註28。 結構性實体的合併 管理層需要對是否控制及合併結構性實体作出重大判斷。決定會影響所使用的會計核算方法及本集團的 財務及經營表現。 在評估控制權時,本集團會考慮:(1)投資者對投資對象的控制程度;(2)通過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相關活動 而獲得的可變回報;及(3)利用其對被投資方的權力獲得的回報金額。 本集團在評估對結構性實体的控制水平時,考慮下列四個方面: • 設立結構性實体的參与度; • 合約安排; • 僅在㊕殊情況或事件發生時進行的活動;及 • 本集團對被投資單位的承諾。 本集團判斷是否控制結構性實体時,亦考慮決策是以責任人身份或代理人身份作出。考慮的因素通常包 括對結構性實体的決策權範圍、第三方享㊒的實質性權利、本集團的報酬水平、以及因持㊒結構性實体 其他利益而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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