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R IR 2021 - CN

穩步邁進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36 (c) 倘根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經不時修訂)或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不時修訂)(「 公司法 」), 本公司及其股東或債權人就本公司重組或與任何其他一間或多間公司合併的計劃而建議訂 立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則本公司須於向本公司全體股東或債權人寄發大會通告 以審議有關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同日,向所有承授人發出通知(連同有關本第 x 段 條文存在之通知),尚未歸屬獎勵的任何部分隨即可於緊接相關法院就審議該債務重組協議 或債務償還安排而指示召開會議日期前一日的任何時間全部或部分提前歸屬。待有關債務 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生效後,所有獎勵(以尚未提前歸屬者為限)將即刻失效。董事會 將竭力促使因第 x.i(c) 段項下之獎勵歸屬(或其任何部分)而發行之股份將就有關債務重組協 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言,構成本公司於有關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生效日期之已發 行股本之一部分,而該等股份於所有方面將受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或安排所規限。倘 因任何理由有關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並未獲相關法院批准(不論是根據提呈予法院 之條款或按有關法院可能批准之任何其他條款),則承授人之權利將自法院發出有關命令之 日起全面恢復,且事先提前歸屬及失效的所有獎勵將予以恢復,且該等獎勵將繼續按先前 歸屬計劃予以歸屬(惟須受計劃之其他條款規限),猶如本公司並無提出該債務重組協議或 債務償還安排,且承授人不得因上述提前歸屬、失效及恢復而招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 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高級職員提出申索。 x.ii. 任何獎勵所涉及之股份數目將根據第 x 段(如有)予以提前歸屬或歸屬,有關歸屬日期將由董事會 全權酌情釐定,並經參考以下因素,可能包括 (a) 於有關事件發生時,歸屬之任何表現或其他條件 獲達成之程度;及 (b) 於有關事件發生之時,自授出日期起至正常歸屬日期止期間屆滿之比例。 (xi) 最高股份數目 根據長期獎勵計劃可能授出獎勵所涉及之最高股份數目(「 最高數目 」,與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 計劃將予授出之任何購股權所涉及之最高股份數目匯總)相當於採納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 。 (xii) 更新最高股份數目 xii.i. 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最高股份數目可能會增加或「更新」至最多為有關股東批准當日已發行 股份的 10% ,包括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將予授出之購股權所涉及之最高股份數目,且本公 司可於股東大會上獲得其股東的獨立批准,允許授出獎勵,導致所授出所有獎勵所涉及之股份數 目超過最高股份數目,惟該等獎勵僅向本公司於尋求股東批准之前特別指定之參與者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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