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R IR 2021 - CN

ESR 中期報告 2021 37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xii.ii . 為免生疑, (a) 於計算是否超過最高股份數目時,根據相關計劃之條款已失效或以作出現金付款之 方式償付之長期獎勵計劃項下之獎勵及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授出之購股權將不計入 在內;及 (b) 倘最高股份數目根據本第 xii 段予以增加或更新,在此之前根據長期獎勵計劃授出之獎 勵或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授出之購股權(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相關計劃尚未行使、已註 銷及已歸屬者)就計算是否超過新最高股份數目而言將不計算在內。 (xiii) 轉讓限制 獎勵屬承授人個人所有,不得出讓,且承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獎勵出售、轉讓、出讓、抵押、按揭、 設立產權負擔或就獎勵設立以任何第三方為受益人的任何權益,惟為免生疑問,承授人可提名一位代 名人,僅為該承授人之利益而以信託方式持有根據獎勵歸屬將予發行之股份,且有關承授人與代名人 訂立之信託安排之憑證須向本公司提供並為本公司所信納。然而,於承授人身故後,獎勵可按遺囑或 根據遺產分配法予以轉讓。 (xiv) 獎勵失效 xiv.i. 除非董事會另行全權酌情釐定,否則尚未歸屬之獎勵(或其任何部分)將於以下最早日期自動失效: (a) 因一個或多個承授人嚴重失職的理由而終止其僱傭、職務、代理或顧問職務,或倘承授人 被裁定觸犯任何牽涉其品格或誠信之刑事罪行或(倘董事會或相關附屬公司董事會(視乎情 況而定)如此認定)僱主或負責人因任何其他理由有權根據普通法或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或根 據承授人的服務合約、任職條款或與本公司或相關附屬公司(視乎情況而定)訂立之代理或 顧問協議或安排,即刻終止其僱傭、職務、代理或顧問職務之日; (b) 承授人於破產或無償債能力或與其債權人作出全面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組協議之時或之 後不再為參與者的日期; (c) 董事會將於承授人承認違反第 xiii 段隨時行使本公司權利註銷任何獎勵(或其任何部分)或按 下文 第 xiv.iv 段 註銷獎勵(或其任何部分)的日期;或 (d) 就受績效或其他歸屬條件規限的獎勵而言,獎勵歸屬條件未獲達成日期(獎勵僅就任何相關 股份部分因應用該等績效或其他歸屬條件而未獲歸屬而告失效除外);或 (e) 獎勵根據上文第 x.i 段並未提前歸屬或歸屬(及因此失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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